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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河联村路段时,因被害人王某某驾车路过时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将被害人王某某从车上拽下并殴打,造成王某某左侧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24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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