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安市**镇**街**号,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公园**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上20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田安路津淮街交叉路口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将林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900元(以下币种同)的苹果11代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5月27日在本区霞淮花苑10栋楼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林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盗窃、抢劫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