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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携带一把大剪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楼仓库,趁无人之机,用大剪剪断门锁,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仓库内的利群牌硬盒香烟250条、双喜牌硬盒经典香烟275条、中华软盒香烟21条、硬盒白将军泰山牌香烟3条、硬盒白沙香烟101条、硬盒南京香烟16条、软盒红玫王香烟2条,得手后将香烟存放在其租住的花都区**街**村中**庄**巷**号**房。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利群牌香烟为真烟,单价140元/条;双喜牌硬盒经典香烟为真烟,单价120元/条;中华软盒香烟为真烟,单价700元/条;硬盒白将军泰山牌香烟为真烟,单价95.4元/条;硬盒白沙香烟、硬盒南京香烟、软盒红玫王香烟均为假烟。经统计,上述真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2926.2元。

2020年7月7日16时许,民警在花都区**街**村**巷**批发部**楼档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用的花都区**街**村**庄**巷**号**房起获香烟及作案工具一批,已将香烟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91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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