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原籍。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9时许,平江县板江乡政府组织执法部门对板江各河道巡查时,在平江县板江乡千石村河道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正在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遂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甲的电鱼工具,渔获物120尾。
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所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作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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