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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镇雄县中医院缴费窗口处将正在排队缴费的杨某某外衣包内现金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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