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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蒋嘉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钢圈”),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嘉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陈某某求购2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同意贩卖海洛因给陈某某,并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朱家巷外的嘉滨路附近交易。随后,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蒋嘉某前往约定地点送货,并交给蒋嘉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29克。蒋嘉某明知陈某某在贩卖毒品,仍按照安排前往交易现场,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蒋嘉某和陈某某均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0.29克,从蒋嘉某身上查获蒋嘉某所有的海洛因可疑物0.6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1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封存、称量、提取笔录等笔录;

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嘉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蒋嘉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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