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2005年1月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因注射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号楼下,将一小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闻某某。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号闻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闻某某。
闻某某将从陈某处购买的部分毒品送于孙某某吸食。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巷**小区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民警在现场将陈某、高某某、闻某某、孙某某抓获,从陈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5粒)17.71克、四袋甲基苯丙胺2.85克、三袋海洛因2.12克;并从高某某处查获其向陈某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一袋甲基苯丙胺0.65克;从闻某某、孙某某身上查获其从陈某处购得的剩余毒品海洛因0.23克、甲基苯丙胺3.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笔录、微信转账、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甲基苯丙胺片剂19.99克、甲基苯丙胺7.08克、海洛因2.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毒品再犯之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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