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陈蔓漓,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2月21日被决定暂于监外执行(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蔓漓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蔓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蔓漓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号附2号附近,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43克的海洛因贩卖给何某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毒资以及联系交易的手机一部。陈蔓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蔓漓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晏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于2019年11月10日配合民警将晏某某抓获。2020年5月9日,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蔓漓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封存、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蔓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蔓漓贩卖海洛因0.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蔓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蔓漓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蔓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陈蔓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蔓漓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号;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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