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报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丈夫宋某甲因琐事在位于普定县**镇**村**号的家中发生吵架闹离婚,二人为三岁独女宋某乙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23时许二人分房就寝,宋某甲进入卧室睡觉,陈某带宋某乙在客厅沙发休息。陈某将宋某乙放至双位沙发上睡觉,自己坐在孩子头部旁边的三位沙发位置上回想家庭纠纷,自觉委屈苦楚,遂产生轻生念头,但又恐自己死后家人对宋某乙不好,便产生将孩子杀死后自杀的想法,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陈某用沙发上的长方形靠枕捂住宋某乙口鼻,造成宋某乙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陈某先后拿出菜刀、镰刀欲自杀,均不能下手,遂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宋某甲及其家人对陈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枕头1个、菜刀1把、镰刀1把;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出诊记录、死亡注销证明、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讯问光盘、辨认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枕头1个、菜刀1把、镰刀1把、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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