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租赁豪车、对外宣称父亲是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公司老板等方式虚构“富二代”的身份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其先后虚构朋友父亲生病需要手术费、投资海鲜生意、投资红珊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3.035512万元(币种下同),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充值**直播平台、租赁豪车及个人日常生活花销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28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朋友父亲生病需要手术费、需要资金周转、投资海鲜生意、投资云南省监狱拆迁项目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21.6073万元,用于充值**直播平台。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需要资金周转、投资海鲜生意、购买彩票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蔡某甲钱款共计14.757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3.2019年2月21日至7月18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朋友父亲生病需要手术费、投资海鲜生意、投资云南监狱拆迁项目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35万元,用于充值**直播平台、租赁豪车及日常生活花销。
4.2019年4月15日至8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钱款共计5.97111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5.2019年6月3日至同年7月28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朋友父亲生病需要手术费、本市**广场内部价房子需交定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共计10万元,用于充值**直播平台及日常生活花销。
6.2019年6月28日至7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投资海鲜生意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41万元,用于充值**直播平台及日常生活花销。
7.2019年7月18日至8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钱款共计14.3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8.2019年8月3日至9月16日间,被告人陈某虚构朋友父亲生病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戴某某钱款共计18.2112万元,用于充值**直播平台及日常生活花销。
9.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做海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钱款共计1.3887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10.2019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以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程某某钱款共计0.7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湖北省**市**路**宾馆**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查扣的华为手机、iPhone手机;
2.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杭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蔡某乙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许某某、蔡某甲、颜某某、戴某某、程某某、叶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陈某微信交易明细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直播平台交易明细、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翼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