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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陈菲非冒用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流市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701******的信用卡,并使用和透支该信用卡的金额,截至2017年9月29日前,共透支了信用卡金额40236.51元,并造成了罗某某被农行北流市支行扣款19149.34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截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菲非仍拖欠该信用卡的欠款共19914.31元未还,其中,本金为9868.08元。

2.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陈菲非冒用了被害人彭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农行北流市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701******的信用卡,并使用和透支信用卡的金额,截至2017年11月14日前,共透支了信用卡金额56094.83元钱,并造成了彭某某被农行北流市支行扣款4197.5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截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菲非仍拖欠该信用卡的欠款共56259.88元未还,其中,本金为4376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帐、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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