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9年10月1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肖某某和蔡某某的说服下,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25日注册成立自贡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公司),陈某系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实际控制人,蔡某某系总策划。2016年7月收购了龙某某的四川威远**果业有限公司,在**果业有限公司的基地上修建工程,打造"**养生岛"养老基地项目。之后,相继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富顺县、威远县、攀枝花市、福建三明市等地成立**公司和**养老公司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与肖某某、蔡某某等人共谋聘请融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大厦**号设立办事处,由融资团队对外开展融资业务,并招聘张某甲、廖某某等人驻点,通过融资团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邀请投资人开推介会、组织参观”**养生岛"参观等方式,以2%月收益和成为公司会员为诱饵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合作协议书》或《借款合同》吸收资金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陈某等人所吸收资金基本未用于养老基地的前期建设和公司运营,而是被陈某等人、融资团队以不同比例提成为名分赃。经四川亿永正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江市市中区办事处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向24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7笔,金额共计524000元。案发前己退还本金20000元,优惠金额1200元,己支付利息20700元,未兑付金额48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承包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转让协议、资产核价单、工商注册资料、借款合同、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廖某某、张某甲、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丙、黄某甲、易某某、黄某乙、郭某某、付某某、李某甲、刘某甲、任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张某丁、李某丙、赵某某、解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蔡某某、熊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已从服刑地押解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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