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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青塘,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现住宁都县**镇水东工业园。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4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3时许,在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路边站街招嫖。被告人陈某某与其谈好嫖资后,两人商定到宁都县梅江镇昌厦公路河东村对面的河边公园的草坪内发生关系。到达该地后,陈某某亮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熊某某交出2万元钱。熊某某称身上没钱,陈某某逼迫熊某某将手机上仅有的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删除了熊某某手机上的转账记录。二人准备离开河边公园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敏

    检察官助理:何丹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换押证1份。

  3.随案移送物证水果刀,详见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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