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荣堃,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路**房。2009年4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荣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荣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荣堃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郭某某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去到台山市**街道**广场**咖啡厅附近,贩卖毒品1小包给郭某某,非法得款4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陈荣堃身上缴获手机1台,从郭某某身上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陈荣堃购买的毒品1小包,净重0.23克。后民警在被告人陈荣堃的暂住处台山市**街道**路**号**房搜出毒品2小包,净重分别为1.94克、0.18克。缴获的上述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荣堃的供述。
2、 证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辨认笔录。
4、 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 视听资料。
8、 相关书证。
9、 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荣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荣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荣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荣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荣堃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 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 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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