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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荣某、欧行中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荣某,男,1961年****生,汉族,四川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5103211961********,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荣县****路。1991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1月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因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行中,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荣某伙同被告人欧行中于2019年6 月3 日凌晨1时许,在荣县旭阳镇望景路551 号植禾园艺店门外,用液压钳将该店门的U型锁剪断进入店内,将停在店内的一辆政宇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骑至荣县旭阳镇北街一巷子内藏匿,待销赃。同年6月6日,在被告人欧行中听闻民警在找他,知道盗窃罪行暴露,并告知了被告人陈荣某。二被告人因害怕受刑事处罚,遂电话联系被害人叫其销案,才将该三轮摩托车退还了被害人。

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荣某窜至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407号南方家居门市外,将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至荣县旭阳镇环城南路,用改刀将该车上的电瓶拆卸下来搬回自己租住的家中,将车身丢弃在西门桥附近。第二天以200 余元的价格贱价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经鉴定:政宇牌电动三轮车价格588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格2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廖**证言;

3.被害人张**、钟**、舒**的陈述;

4.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辨认盗窃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讯问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述成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陈荣某、欧行中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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