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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荣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200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采取剪搭车辆线路等方式在织金县城关镇多次盗窃踏板电动车后拆卸零部件出卖获利,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车辆残余零部件堆放于家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下寨织通驾校报名处门口盗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爱源牌二轮踏板电动车并将该车剪搭线路后骑回家中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经织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35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下寨“流行美发店”门口盗窃得被害人杨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追梦鸟牌二轮踏板电动车,其将该车剪搭线路骑回家后拆卸电瓶等零部件出卖给一名不认识的人获人民币1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经织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北大街工商银行门口盗窃得被害人刘某甲停放的一辆红白黑色五星钻豹牌二轮踏板电动车,其将该车剪搭线路后骑回家中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经织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1元。

4.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黔美花园小区菜市场门口盗窃得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小刀牌二轮踏板电动车,其将该车骑回家后拆卸电瓶等零部件出卖给一名不认识的人获人民币170元。经织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5元。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黔美花园小区附近的菜市场门口盗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踏板电动车,其将该车剪搭线路骑回家后拆卸电瓶等零部件出卖给一名不认识的人获人民币180元。

6.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织金县健民医院后面的居民楼巷子处先后盗窃得被害人刘某乙、毛某某停放的红色奇蕾牌、红色绿能牌二轮踏板电动车各一辆,其将该二辆车骑回家后拆卸电瓶等零部件出卖给一名不认识的人获人民币240元。

7.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所**,除上述已由织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以外,另有红色二轮踏板电动车一辆及零部件58件,陈某某供述该电动车及零部件均系其偷盗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朱某某、刘某乙、毛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偷盗恶习累教不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坤

检察官助理:龚治国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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