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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全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全,绰号陈海、陈三,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全在其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队的出租房内与被害人罗某甲酒后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陈某全用菜刀朝罗某甲双手、头面颈部等部位多次砍击,至被害人罗某甲因锐器多次砍击头颅致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全潜逃,于2020年8月6日15时许在四川省仁寿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脸对比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罗某乙、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等同步视频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湄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全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11张,散件材料8页;

3、被害人亲属罗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348420****、18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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