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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听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听,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听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听经预谋,在柳州市飞鹅路国际商城翔天畅海网吧B071号机位处,趁被害人陆某某睡着时,用手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机位桌面上一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红色VIVO牌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听以同样手段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7时20分许在柳州市飞鹅路国际商城新桂网吧D13号机位处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价值人民币1130元的绿色VIVO牌手机;2019年11月29日8时许在柳州市飞鹅路国际商城新桂网吧F64机位处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390元的红色VIVO牌手机;2019年12月2日7时50分许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谷埠街国际商城灵星网吧189号机位处盗窃被害人岑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610元的红色VIVO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听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听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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