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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从阳新县**镇**村承包的******稻田转包给被害人洪某某、袁某某和吴某某。陈某某和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承包面积为620亩,每亩承包价格为400元,收割归洪某某等人自行负责。

2016年10月15日,到了收割季节,被害人洪某某便将自己的收割机拉到***稻田处进行收割。在收割10亩后,陈某某带着儿子陈某某、外甥乐某某赶到现场,阻止洪某某进行收割,并指使乐某某将收割机皮带轮破坏,并停了***稻田的电。洪某某等人见状便报了警。陈某某见状便带儿子离开。当晚,陈某某再次带着儿子陈某某和乐某某赶到洪某某等人所住的棚子内。陈某某见袁某某在洗脚,便上前踢了袁某某头一脚,并对洪某某等人称必须由陈某某来收割。随后陈某某便指使陈某某和乐某某开车堵路,不准洪某某将收割机运走。

后为抢收稻谷,袁某某无奈只得请陈某某来进行收割,后陈某某对***的稻田进行了收割。但陈某某以收割了649亩,每亩140元的价格共计90860元人民币要求洪某某等人一起支付。但洪某某等人认为该笔收割费不合理,而且陈某某晚收割给洪某某等人造成损失为由不肯支付。陈某某见状便再次指使陈某某和乐某某驾驶货车堵路,不准洪某某将割下来的稻谷运出。后为防止稻谷烂了,洪某某等人支付了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证、收条、出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阚某某、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洪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春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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