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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晓英,绰号“晓晓”),女,197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小区,户籍在古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楼,户籍在古田县**乡**村**号。1996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5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电视中心附近一路口将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以7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售予罗某某。

2.同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凤凰城小区门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0元售予游某某。 

3.同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法庭对面马路边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售予陈某甲、叶某某。 

4.同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指使陈某乙(另案处理)将0.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前马路边以1900元售予黄某某。 

5.同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新华桥桥头路上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售予罗某某。 

6.同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华侨大厦中天酒店307客房内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售予陈某甲。 

7.同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0元售予游某某,并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将该毒品送至古田县城西街道新华桥桥头交予游某某。

被告人陈某、吴某某于同年10月29日、12月10日分别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陈某被抓获时从其随身背包内共查获10.04克甲基苯丙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到案的甲基苯丙胺、手机、电子称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罗某某、叶某某、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3.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运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宗建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陈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吴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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