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陈芷铧,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广东省佛山市**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寄押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芷铧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芷铧在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通过手机登录微博账号以低价出售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为诱饵,寻找有购买意向的被害人,以他人的身份证照片、虚假的快递单号获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在未收到物品前便通过QQ、微信进行付款,但被告人陈芷铧并未实际发货。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设备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英德市被害人李某甲(女,17岁)未果后,骗取李某甲的身份证及学生证,冒用其身份对其他被害人实施诈骗。
2、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廖某某(女,25岁)(微博:**、微信号**)共计人民币2200元。
3、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设备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王某甲(女,24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00元钱。
4、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牌手机、**牌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北京市被害人王某乙(女,27岁)(微博号:**、微信:**)共计人民币6800元。
5、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 **)诈骗韶关市被害人梁某某(男,22岁)(微博**、微信 **)共计人民币915元。
6、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浙江省温州市被害人李某乙(女,17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1300元。
7、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西被害人李某丙(女,23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22元。
8、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陕西省渭南市被害人郭某甲(女,22岁)(微信:**)共计人民币1600元。
9、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珠海市被害人朱某某(女,21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1518元。
10、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湖南省长沙市被害人樊某某(女,19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且在骗取樊某某的身份证后,冒用樊某某的身份继续诈骗其他被害人。
11、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福州市被害人黄某甲(男,22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3000元。
12、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微信(**)诈骗昆明市被害人戴某某(女,20岁)(微博:**、微信、QQ:**)共计人民币5500元。
13、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 (**)诈骗安徽省池州市被害人汪某甲(女,30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1024元。
14、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 (**)诈骗福建省安溪县被害人董某甲(女,27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2500元。
15、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南京市被害人沈某甲(女,21岁)(QQ:**)共计人民币1624元。
16、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重庆市被害人繆某某(男,23岁)(QQ:**)共计人民币2000元。
17、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海南省三亚市被害人蒲某甲(女,29岁)(QQ:**)共计人民币2600元。
18、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 (**)、微信( **)诈骗福建省漳浦县被害人郑某某(女,19岁)(微博:**、微信:**、QQ:**)共计人民币3100元。
19、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QQ (**)诈骗河南省郑州市被害人贺某某(男,38岁)(微博:**、微信:**、QQ:**)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毛某某(女,18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6600元。
21、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害人李某丁(女,23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00元。
22、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杨某某(女,16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1600元。
23、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姜某某(女,19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2724元。
24、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贵州省铜仁市被害人黄某乙(女,17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18元。并且在骗取黄某乙的身份证后,冒用黄某乙的身份继续诈骗其他被害人。
25、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钟某某(女,21)微博(**)、QQ(**)共计人民币2500元。
26、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QQ(**)、微信(**)诈骗江西省赣州市被害人胡某甲(女,20岁)微博(**)(qq:**、QQ:**、微信:**)共计人民币3700元。
27、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QQ(**)诈骗广东省开平市被害人余某某琳(女,25岁)(微信:**、QQ:**)共计人民币4000元。
28、2019年2月9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 **)诈骗福建省南平市被害人叶某某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1750元。
29、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手机为由,通过微博(**)、微信( **、QQ**)诈骗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害人孙某某(女,26岁)(微信号:**,QQ:**)共计人民币共计4420元。
30、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二手电脑为由,通过微QQ(**)、微信(**)诈骗福建省龙岩市被害人谢某某(女,21岁)(QQ:**、微信:**)共计人民币3400元。
3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害人黄某丙(女,21岁)(微博:**、QQ:**、微信:**)共计人民币1024元。
32、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手机为由,通过微博(**)、QQ(**)、微信(**)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张某甲(女,19岁)(QQ:**、微信:**)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且在骗取张某甲的身份证后,冒用张某甲的身份继续诈骗其他被害人。
33、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为由,通过微博(**)、微信(**、QQ**)诈骗山东省郓城县被害人王某丙(女,18岁)(微信:**)共计人民币2003元。
3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微信(**)诈骗湖北省陆安市被害人彭某某(女,18岁)(微博:**、QQ:**、微信:**)共计人民币1500元。
35、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微信(**),诈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胡某乙(女,21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2047元。
36、2019年3月17日以出售平板电脑为由,被告人陈芷铧通过微博(**)联系山东省德州市被害人李某戊(女,21岁)(QQ:**、微信号:**)共计人民币1000元。
37、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相机为由,通过微博(**)、QQ(**)、微信(**)诈骗湖南省长沙市被害人郭某乙(女,24岁)(微博:**、QQ:**、微信:**)共计人民币2600元。
38、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出售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微信(**)、QQ(**)诈骗北京市被害人刘某某(女,20岁)微博(**)微信(**)共计人民币2800元。
39、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重庆市被害人吕某某(女,24岁)(QQ:**、微信:**)共计人民币2400元钱。
40、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蒲某乙(女,19岁)(微博**、QQ:**)共计人民币3024元。
41、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芷铧以卖**平板电脑为由通过微博(**)、QQ(**)诈骗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张某乙(女,20岁)(微博:**、QQ:**)共计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陈芷铧作案41起,共计骗取106913元,目前钱款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陈芷铧于2019年4月2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职业学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据、微博、QQ、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转账记录图片、说明材料、自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明细、个人明细对账单等;
2.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丙、郭某甲、朱某某、樊某某、戴某某等41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芷铧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芷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和被告人陈芷铧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芷铧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芷铧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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