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房**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福建省福清市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投资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等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4%的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经营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偿还到期本息等。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理由让其亲属即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向他人吸收资金,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福清市**街道**街**附近“**食杂店”,以陈某某投资食品饮料生意、承包京东方食堂项目等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2%的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陈某某使用、偿还到期本息等。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直接或者通过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向被害人郑某甲、何某乙、吴某乙、何某丙、郑某乙、陈某丙、曾某乙、秦某某、姚某某、陈某丁、郭某某、何某丁、余某某、龚某某、吴某丙、陈某戊、郑某丙、何某戊、许某某、吴某丁、黄某某、程某某、邓某甲、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陈某己、邓某乙、杨某某30人吸收资金共计约人民币2321.87万元,期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815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5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银行流水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承诺书、合作协议、员工干股协议书、自诉材料、汇款明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车辆交易函、不动产档案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何某乙、吴某乙、郑某乙、陈某丙、曾某乙、秦某某、姚某某、陈某丁、郭某某、何某丁、余某某、龚某某、吴某丙、陈某戊、郑某丙、何某戊、许某某、吴某丁、黄某某、程某某、邓某甲、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陈某己、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方某某、周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与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下水坊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郑某甲谎称其已取得安徽天下水坊公司所有的“荣事达”饮料代理权,与被害人郑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福清地区代理“荣事达”饮料的经销,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送货、收款、销售等事宜,被害人郑某甲负责提供资金。被告人陈某某又谎称曾某甲系“荣事达”厂家员工,被害人郑某甲于2017年4月2日向陈某某提供的曾某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陈某某于收款当日将其中的9.8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被害人郑某甲于2017年4月5日向曾某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2万元,陈某某于收款当日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何某乙的福州百翘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天下水坊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仅向安徽天下水坊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万元。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偿还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5.24万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控告书、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明细、投资经营协议书、营业执照、代理合同、销售单、收款说明、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321万余元,数额巨大,造成人民币1500余万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 陈 琳
2019年10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10册1323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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