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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904号 

告单位西安*甲学院(原名“西安*乙学院”),单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吕某某,男, 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48********,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西安*甲学院院长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系西安*甲学院校卫队队长

被告人陈某,男, 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村**号,系西安*甲学院法定代表人兼院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2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单位西安*甲学院(原名“西安*乙学院”,以下简称“*甲学院”)在办学期间,为解决新校区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问题,由该校法定代表人兼院长被告人陈某招聘牛某某(另案处理)等集资业务员,以合作建校、委托经营学生公寓、借款等事由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西安*乙学院*甲学院的名义与社会群众签订《合作建校协议书》、《学生公寓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借款合同书》,以年利率9%-25%的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基本用于*甲学院建校办学活动中。经审计,本次新增报案人138名与西安*甲学院签订借款合同书或学生公寓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共203份,合同金额合计22391861.80元,报案人陈述实投金额19562169.00元,已返还6102742.00元,未返还13459427.00元;截止2020年10月9日,共有896人与西安*甲学院签订借款合同书、协议书或学生公寓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共1308份,合同金额合计137816495.76元,报案人陈述实投金额136696104.00元,已返还17582697.00元,未返还119113407.00元。2020年5月20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从服刑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土地联合开发协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报案材料、西安*乙学院合作建校协议书、学生公寓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欠条等;

2. 投资群众某某等138人的陈述;

3.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甲学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建校、委托经营及借款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被告人陈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单位西安*甲学院及被告人陈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诉讼代表人吕某某联系方式:1533237****,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联系方式: 1809292****

2. 案卷十册、光盘一张、审计报告四册。

3. 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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