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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单元**室,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小区**栋**单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穗柳饼家门前,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用手从唐某某背后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160元的金项链抢走,后在被路过群众庞某某等人扭送至派出所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抢得的金项链丢弃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双马公园路边的花圃内,随后被抢金项链被群众韦某某找回。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群众庞某某等人将涉嫌抢夺的被告人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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