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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39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经济开发区人,现住**经济开发区**区**村委会**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于20205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6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1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01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琼F*****小型轿车沿**大街北半幅机动车道从**路口方向往**路口方向由东往西行驶在中间车道上,途经那大**大街**医院门前路段时,适遇陈某甲、何某某由**方向往**酒家方向由南往北从道路中央低护栏隔离处步行横过北半幅机动车道经过此路段,由于陈某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加之行人陈某甲、何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导致其驾驶的琼F*****小型轿车正面碰撞行人陈某甲、何某某,造成行人陈某甲、何某某两人当场死亡,琼F*****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继续前行二百余米,因琼F*****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涡轮增压马达线束及接口、进气管受损,导致该车发动机运转不正常,无法正常启动,存在行驶障碍,无法继续正常行驶,陈某某便弃车离开现场。后经现场群众报案,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民警于01时18分许出警赶到现场。

2020年04月30日04时25分许,陈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自首,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陈某甲丧葬费40000元人民币;赔偿何某某丧葬费265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5日,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F*****号小型轿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合格。

2020年5月6日,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F*****号小型轿车正面碰撞行人陈某甲、何某某;琼F*****号小型轿车在视频资料中事故前2秒的行驶速度为110-112km/h。

2020年5月13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F*****小型轿车涡轮增压马达线束及接口、进气管因事故受损,导致事故后该车发动机运转不正常,无法正常启动;事发后琼F***** 小型轿车存在形式障碍,无法正常启动。

2020年5月11日,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器官损伤死亡;死者何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离断及胸部器官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9日,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琼F*****小型轿车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甲、何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F*****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驾驶人、被害人、乘车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近亲属身份信息及证明、陈某某手机号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保险材料等;

3.证人陈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杨某某、符某丙、范某甲、范某乙、吴某某、符某丁、符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单、车辆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监控提取笔录、事故车辆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交通肇事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于案发后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检察官助理:颜  妍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813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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