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良伟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林场**工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该院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1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化县**镇**林场**工区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吸食了麻古和冰毒。
2020年7年13日,民警出具传唤证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收治中心(联系电话137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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