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2005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岳阳县**镇**市场住宅楼邓某某家中,将邓某某放置在书房里面的一个保险柜(里面包括现金21000元、若干欠条、一副备用车钥匙以及往来账目)、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门钥匙、办公室钥匙以及邓某某裤子口袋里680元现金盗走。刑侦技术人员从现场提取了指纹数枚,经指纹比对,陈某某的指纹和遗留在发生物品被盗的卧室内落地电风扇上的一枚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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