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陈舍福,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村下**路**号,因盗窃,于2017年4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武义县壶山街道东升路与城东路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祥龙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武义县壶山街道解放街惠民大药房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永源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武义县星光菜场,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该处的三轮电动车上的一袋猪肉盗走。
4、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武义县壶山街道俞源街电信营业厅附近,将被害人凌某某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成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5、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武义县白洋渡金东路京东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王金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以上涉案电瓶车及猪肉因无实物、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价格。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在武义县履坦镇**村**路**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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