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7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塑料有限公司参与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林亚,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被告人孙林亚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孙林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宇平,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被告人谢宇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4日、9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4日、10月8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9日、7月24日、11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带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宾馆8388房间,与被告人陈某某纠集的被告人孙林亚、陈某、谢宇平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以人民币为筹码代表面额的100倍为赌资,在赌博中采用操作作弊器等手段作弊,控制输赢,骗得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支付的面额90万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前述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人陈某某取得。
被告人陈某、谢宇平于2017年8月10日主动向丹阳市公安局后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于2018年1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小河派出所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提供的作弊器主机、耳机;
2.陈某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林亚、谢宇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谢宇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波涛
2018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孙林亚、谢宇平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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