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86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委会,现住安徽省巢湖**街道**社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巢湖市盗窃电动车。其中,于15日中午在牡丹路**院内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蓝色“绿剑”牌电动车盗走;于29日夜晚在东风西路**号楼**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徐某某一辆黑色“华承”牌电动车盗走;31日中午在**街道**社区**村被害人成某某家中车库里将其中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华承”牌电动车价格人民币1725元、“新日”牌电动车价格人民币1045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8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巢湖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和发还清单;
2.被害人曹某某、徐某某、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根平
2020年11月4 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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