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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9********,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29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新龙组邓某某家,利用火钳和铁钎撬开烤火房和卧室房门挂锁,将邓某某家卧室内的一台白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3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胜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4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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