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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墩,在三亚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4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摩托车拉客时认识了“陈某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陈某甲”就让陈某某跟着他在三亚地区开设赌场,主要负责预定酒店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2018年9月底某天,陈某某在商品街理发时认识了梁某某,因梁某某抱怨理发店的老板不支付工资,陈某某就提出为他安排工作,并互加微信。过了几天“陈某甲”叫陈某某去预定酒店开设赌场,陈某某因担心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就向梁某某谎称拿身份证为梁某某准备安排工作,陈某某通过手机拍下梁某某的身份证后发给“陈某甲”,每次由“陈某甲”订好房后,交1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去取房,陈某某再交给梁某某人民币700元去取房卡,其中200元人民币是梁某某的取房劳务费。2018年10月1日至5日,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安排梁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分别预定了10月1日**酒店**房、10月2日**酒店**房、10月3日**酒店、10月4日**酒店**房、10月5日**酒店**房用于开设赌场。

2018年10月4日20时许,住在海棠湾9号酒店的李某某等人拨打了在三亚市第一市场吃饭时收到的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去玩百家乐。10月5日1时许,苏某某乘坐出租车将李某某等人从9号酒店接送到“陈某甲”等人开设在三亚市**酒店**房的百家乐赌场赌博。直至当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在1523房内使用自己的贵州农信银行储蓄卡(尾号2205)向洪某某(已提起公诉)提供的三台POS机先后刷卡12次,累计人民币119万元,按事先约定,赌场共返还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4万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报平台查询、银联查询单、银行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郭某某、苏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楼道、银行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向他人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孙  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 凡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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