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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耀华、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陈耀华,男,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2019年1月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2003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华、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陈耀华在杭州钱塘新区梦琴湾6幢**单元**室摆放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台(共计12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耀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仍帮助其管理,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赌资,并为赌客上下分。同年12月19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抓获被告人陈耀华、王某某。

经认定,上述2台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经查明,2019年5月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耀华共计收取赌资52万余元;其中,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的赌资为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手机、工作手册、钥匙、监控内存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屈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耀华、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通讯设备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勘验照片、赌场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华、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陈耀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倩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耀华、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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