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广东省开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赁车牌号为粤J8****、粤J9****、粤JV****、粤 JL****、粤J0****、粤JZ****汽车共6辆。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了上述车辆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汽车质押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并将其租赁的上述汽车抵押给被害人何某某,从中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向其62226207500********交通银行账号转付的11笔人民币共317900元。直至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向被害人作出退赔、未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人民币31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锦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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