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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住处,容留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其又分别于同年12月8日晚及12月22日晚在上址容留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容留杨某某吸毒的事实,并主动如实供述容留丁某某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容留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8日晚及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容留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两部手机。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为容留杨某某、丁某某吸毒与该二人联络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7.《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系在该案判决宣告以前实施本案犯罪行为。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品晶

检察官助理:蔡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六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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