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其组织的民间经济互助会31个,非法吸收资金478373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在其中5个互助会中标取空头会,骗取资金617073元;还参与他人以相同方法组织的经济互助会82个,非法吸收资金8126868元,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初倒会。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洞头区金融风险处置办清算确认,被告人陈某某的净债权为5584200元、净债务为12978785元,尚有431124元在区处置办未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组织经济互助会31个
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0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300元2组6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0会后停止,造成7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8540元,非法吸收资金129780元。
2、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0年6月23日至2016年4月23日的3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55会后停止,造成16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9602元,非法吸收资金313632元。
3、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0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的300元3组73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50会后停止,造成23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8990元,非法吸收资金436770元。
4、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1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300元3组73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46会后停止,造成27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6530元,非法吸收资金446310元。
5、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1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501000元13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7会后停止,造成6会未得会,非法吸收资金1438500元。
6、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1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的500元3组73的经济互助会,运行38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造成33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9560元,非法吸收资金645480元。
7、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2月20日至2016年7月5日的300元1-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9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造成34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9560元,非法吸收资金665040元。
8、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1万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6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0.5会未得,造成14.5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85000元,非法吸收资金1232500元。
9、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9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130万元21会形式的经济互助会,运行7会后停止,造成13.75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353000元,非法吸收资金4853750元。
10、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12月13日至2017年4月28日的300元1-5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50会后停止,造成56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22260元,非法吸收资金1246560元。
1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的1万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2会后停止,造成19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87020元,非法吸收资金1653380元。
12、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5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的300元1-5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4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造成65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9390、19275元,非法吸收资金1252875元。
13、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300元1-5组8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36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造成48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5755元,非法吸收资金756240元。
14、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500元1-5组8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36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造成48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33525元,非法吸收资金1609200元。
15、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2日的3万元3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6会后停止,造成21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87070元,非法吸收资金3928470元。
16、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的300元1-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5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造成74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3415元,非法吸收资金992710元。
17、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12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的2000元1-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5会后停止,造成56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53955元,非法吸收资金3021480元。
18、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的300元1-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5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造成75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2350元,非法吸收资金926250元。
19、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的1万元A-B组3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造成26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52400元,非法吸收资金1362400元。
20、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3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的1万元5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9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造成37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7740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2863800元。
2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23日的1000元1-3组7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4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造成59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914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1129260元。
22、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6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的3万元45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会后停止,其本人还1.5会未得,造成37.5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8450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3168750元。
23、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11日的1万元7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3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5会未得,造成58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5270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3056600元。
24、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1000元1-3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9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5会未得,造成63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10644元,非法吸收资金为670572元。
25、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2000元1-3组78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8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造成69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2070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1428300元。
26、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2000元1-3组78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8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造成68会未得会,每会应会支出20700元,非法吸收资金为1407600元。
27、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300元1-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9会后停止,每会应会支出19560元,非法吸收资金723720元。
28、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500元1-4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55会后停止,每会应会支出38442元,非法吸收资金999492元。
29、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3000元1-2组42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3会后停止,每会应会支出57310元,非法吸收资金1088890元。
30、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1万元AB组4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4会后停止,每会应会支出109200元,非法吸收资金2948400元。
3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的1000元1-3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0会后停止,每会应会支出25275元,非法吸收资金1440675元。
(二)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82个
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甲组织的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的1万元1-2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75151元。
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0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的200元1-3组12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68120元。
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0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日的501200元15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501200元。
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0年12月7日至2016年2月22日的200元1-3组126会的经济互助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30600元。
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1年8月27日至2016年2月12日的300元1-5组108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118200元。
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1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的100万元1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891200元。
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300元1-5组11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54420元。
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2年6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的300元1-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26112元。
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2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2日的1000元1-4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08640元。
1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曾某乙组织的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97280元。
1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丙组织的2012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的300元12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116310元。
1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丙组织的2013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5日的300元1-2组9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63070元。
1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的300元12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69219元。
1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2年8月3日至2017年5月18日的300元1-2组11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05172元。
1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2年1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的300元1-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56255元。
1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3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的300元1-3组10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91395元。
1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的5万元18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51000元。
1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2年3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3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8会,标得7会,非法吸收资金68250元。
1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的3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27000元。
2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2年11月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300元112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78250元。
2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3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300元1-3组8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03698元。
2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1万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80950元。
2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池某某组织的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的300元1-2组125会的经济互助会6会,标得6会,非法吸收资金207930元。
2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褚某某组织的2012年11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的300元AB组109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58850元。
2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高某某组织的2012年7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的300元6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30455元。
2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洪某某组织的2013年10月15日至2018年2月1日的300元AB组104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53260元。
2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0年7月28日至2016年5月28日的300元1-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56745元。
2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的300元A-B组12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83880元。
2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1年5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300元1-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95964元。
3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1年8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的500元1-2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10400元。
3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1年11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的300元1-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102820元。
3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纪某某组织的2012年9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的300元1-2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80000元。
3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李某某组织的2012年11月3日至2017年3月18日的300元1-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38900元。
3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某组织的2013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的3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4会,非法吸收资金39805元。
3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吕某某组织的2010年10月25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200元13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76820元。
3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吕某某组织的2011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200元AB组12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102200元。
3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吕某某组织的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300元12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46555元。
3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吕某某组织的2009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的100350元19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00350元。
3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吕某某组织的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的1万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55000元。
4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苏某某组织的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的300元AB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38050元。
4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苏某某组织的2010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的100200元13会的经济互助会0.5会,标得0.5会,非法吸收资金50100元。
4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的3000元57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91800元。
4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的200元67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32000元。
4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2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的100元137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33500元。
4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200元10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52500元。
4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09年8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200元83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27079元。
4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0年9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的300元77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32806元。
4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1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5日的300元6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28076元。
4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2年5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200元A-B组125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43656元。
5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的300元10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23424元。
5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3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23日的300元1-2组110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51600元。
5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3年5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4会,非法吸收资金89640元。
5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500元AB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02700元。
5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3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25日的300元1-3组104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34470元。
5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0年6月8日至2016年1月23日的100元2组13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4会,非法吸收资金53200元。
5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0年12月10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200元2组11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4会,非法吸收资金90400元。
5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2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的300元1-3组12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72000元。
5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2年6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的300元1-3组13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78000元。
5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2年12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的300元1-3组11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34500元。
6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3月5日的500元6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57400元。
6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吴某某组织的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8月20日的1000元62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106680元。
6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许某某组织的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300元AB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102000元。
6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姚某某组织的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300元6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5会,非法吸收资金52650元。
6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姚某某组织的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300元6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32762元。
6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姚某某组织的2012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3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48431元。
6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姚某某组织的2013年6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的500元1-2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72000元。
6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某组织的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500元1-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209200元。
6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某组织的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的1万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58000元。
6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某组织的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300元1-3组8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58518元。
7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唐某某组织的2014年4月16日至2017年6月16日的300元1-2组7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4会,非法吸收资金79596元。
7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4年4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200元1-10组11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87130元。
7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陈某某组织的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1万元52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250000元。
73、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林某某组织的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的1000元3组89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为97350元。
74、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唐某某组织的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200元10组74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61600元。
75、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1万元7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221000元。
76、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汪某某组织的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500元1-2组64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30104元。
77、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的300元ABC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37440元。
78、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4年6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1000元1-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78240元。
79、被告人陈某某参加王某某组织的2014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2日的1000元1-2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3会,非法吸收资金为186180元。
80、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叶某某组织的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的300元AB组8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标得2会,非法吸收资金为48000元。
81、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张某某组织的2014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1000元1-3组7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为82410元。
82、被告人陈某某参加庄某某组织的2014年4月5日至2016年10月5日的30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为89250元。
二、集资诈骗
1、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300元1-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9会后停止,标得空头会3会,骗取资金158583元。
2、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500元1-4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55会后停止,标得空头会2.5会,骗取资金220840元。
3、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3000元1-2组42会的经济互助会中,运行23会后停止,标得空头会0.5会,骗取资金59600元。
4、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1万元AB组41会的经济互助会中,运行14会后停止,标得空头会0.5会,骗取资金84750元。
5、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了2014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的1000元1-3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中,运行20会后停止,标得空头会1会,骗取资金9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
2.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线索移送函、出险情况说明、清算公告、情况说明、债权债务汇总表、债权债务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数额计算表、偿还资金统计、银行资金流向汇总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债权债务清算确认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褚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金某某、林某某、郭某某、洪某某、吴某某、吕某乙、张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的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的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案移送账本1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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