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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与被害人朱某甲合作做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及其父亲朱某乙的财物。经查,朱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110200元、通过ATM汇给陈某某190000元;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149653元,通过信用卡套现了40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甲154478元。陈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2019年1月4日,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深圳市光明区**社区**路**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19年7月3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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