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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美丽非法持有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美丽,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室。2012年10月2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被告人陈美丽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室的居所内将陈美丽抓获,并当场搜查出陈美丽放在该室客厅中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五袋(净重59.4克)、放在客厅白色小桌上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净重13.26克)和放在卧室红色手提包中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三袋(净重94.67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疑似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美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份的毒品共计167.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美丽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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