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6********,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镇**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牟县**镇集贸市场内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22元。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中牟县**镇**村陈某甲家门口处,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两轮车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中牟县**镇**村被害人陈某乙家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路燕牌人力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人力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元。
案发后,被盗三辆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5.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