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渔,家住浙江省玉某市楚门镇**弄**号。2013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楚门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先后在本市楚门镇**村篮球场附近的矮房子、**村山头西瓜地、**镇**村**荒地等地,以“小庄”的形式开设赌场,供魏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该赌场共开设20天,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各自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楚门镇楚门中学附近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同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楚门镇**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虞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155页,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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