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坡**号。被告人陈某某因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 于2018 年12 月11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单莹,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承租苏州市工业园区**路**号**排**号仓库储存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用于销售,并使用车牌号为苏E7****别克商务车向他人运送香烟。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工业园区**路**号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接收香烟时被查获,当日,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苏E7****别克商务车内查获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200条、黄鹤楼(软蓝)50条、红双喜(硬)124.9条、中华(硬)5条,在送货的沪AW****卡车上查获向被告人陈某某运送的苏烟( 软五星红杉树) 牌香烟750 条、利群( 新版) 牌香烟200 条。在被告人陈某某承租的苏州市工业园区**路**号**排**号仓库查获黄金叶( 天叶) 牌香烟16 条、利群( 软长嘴) 牌香烟23.6 条、黄鹤楼( 软蓝) 牌香烟57.8 条、玉溪( 软) 牌香烟25条、中华(硬) 牌香烟68条、利群( 新版) 牌香烟49条、南京( 红) 牌香烟426.8条。上述香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E7****别克商务车至昆山市**大酒店门前停车场,向被告人陈某某运送香烟被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南京(红)1000条,红塔山(硬经典)2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21875元)。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2月28日向欧某某销售香烟,得款人民币2700元。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园**期**幢**室的住处查获软玉溪香烟30条(价值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汽车背户协议、物流运单等;
3.证人林某某、欧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证物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电子证物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清点录像、提取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7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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