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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和现住地均为福安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福安市**镇**巷**号房内,将被害人张某甲放置在一楼大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

2.2020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福安市**街道**路**号房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置六楼房间桌子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600元。

3.2020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福安市**北路**号房内,强行推开三楼一房间上锁的房门,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案发后,涉案三部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网络购物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示意图。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苹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检察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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