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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96********,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老乡陈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桥北东北快餐店饮酒就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该快餐店门口发生厮打,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附近便利店内购得水果刀1把并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继续喝酒,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再次发生口角,并在上述快餐店门口与张某甲再次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陈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甲捅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所受损伤:1、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二级;2、腹腔积血,需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二级;3、腹壁穿透创,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及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永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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