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翠屏路创美世纪城*8栋**单元**室,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黄某某家大门,进入室内将黄某某家中的一部苹果7手机及1000左右元现金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11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实;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赵云逸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盗财物已部分发还。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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