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2011年11月17日因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志伟(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蜀龙路“建设银行”附近,将一把仿制手枪以2000元现金的价格出售给岳宏焱(另案处理)2019年2月,岳宏焱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督桥河村3组82号刘攀(另案处理)家中,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仿制手枪出售给刘攀。2019年5月22日,刘攀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督桥河村“天景龙山庄”门口,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仿制手枪及其自制的五发子弹转卖给黄钟伟(另案处理)。2019年5月22日,黄钟伟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金河湾”小区门口,因纠纷使用该仿制手枪射击薛成,致使薛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2019年9月19日,民警在广汉市向阳镇向新路7号挡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搜查及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