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第**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2年9月21日。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岳阳县**镇**村**湖与**河之间的河堤上,停放了两辆摩托车,并在不远处看到了两个钓鱼的人。陈某某上前推了一下其中的一辆摩托车,发现该摩托车没有上“大锁”可以推动,于是陈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至距离现场约100米的位置后,再通过搭线的方式启动了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驾驶到了自己家中,留作自用。经鉴定,陈某某盗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毛青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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