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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劳某某等4人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5********,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镇**组**号**栋,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9年5月2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区**幢**单元**室(自报)。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9年5月2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梦滢,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路**号,住湖南大学(南校区)**舍**室,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9年4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朝鲜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住吉林省柳河县**花园**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9年7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童梦滢、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玻尿酸、肉毒素、麻醉膏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182万余元。经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玻尿酸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销售的A型肉毒素、麻醉膏等按药品管理。

2、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童梦滢违反国家规定,从上家陈某某等处购买玻尿酸、肉毒素、麻醉膏等物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5万余元。经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玻尿酸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销售的A型肉毒素、麻醉膏等按药品管理。

3、2018年以来,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非法从事人民币与韩元之间的兑换业务,非法经营外汇190万余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童梦滢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玻尿酸、肉毒素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邓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童梦滢、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6.手机勘查取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童梦滢、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童梦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童梦滢情节严重;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童梦滢、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童梦滢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童梦滢现取保候审于湖南大学(南校区)**舍**室。

2.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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