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红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社区**街**号楼**门**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民安,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00年11月29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两次减刑,200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军、贾民安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红军曾向被告人贾民安贩卖毒品获利。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西安市鄠邑区**社区**街**号楼**下对被告人陈红军进行盘查,并对其居住的惠北社区9街坊16号楼2门201室进行搜查,当场从其随身物品及家中查获九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有八包中鉴定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在12.43%至47.90%之间,共净重65.24克。
2019年11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对被告人陈红军位于西安市鄠邑区**街**街**号楼**门**室进行了搜查,当场搜出毒品疑似物170条。经鉴定,共净重1147.26克,随机抽取23份样品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在27.26%至31.03%之间。
2019年9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将被告人贾民安抓获,并对其位于小区*号楼**号房间进行搜查,当场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该物品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5017克。同日下午,在贾民安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将在贾民安处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王某、郭某某及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称量封存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民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军向他人出售毒品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贾民安向多人出售毒品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民安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少勋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红军、贾民安均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被告人贾民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贾民安《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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