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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童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组,住当阳市**办事处********单元**。因容留妇女卖淫,于2019年8月16日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童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3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4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开设**会所足浴店,组织任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5名妇女在会所内卖淫,通过统一食宿、统一排班、统一收取嫖资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并按嫖资收入40%-50%向卖淫妇女支付报酬。2019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被陈某从会所一般工作人员提升为经理,负责安排妇女卖淫、对卖淫业务进行考勤、协调嫖资纠纷等日常管理工作。截至案发,陈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4.0634万元,童某某分得2万元。

2019年8月,当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童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会所现金人民币8239元。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2.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电脑等物证;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童某某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童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童某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1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涉案财物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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