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弄**号,住本市普陀区祁安路***弄**号****室。1988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梦婷”,向被害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谎称其本人及其丈夫、儿子均系司法机关领导,以帮助三名被害人解决住房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住房手续费、入户费、购买家电等钱款,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50000元、陆某某人民币32000元、陈某某人民币843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祁安路连亮路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报警,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欠条;现场对话录音;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卢裕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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